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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颁布时间:2010-09-21 11:21:29.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 关于印发《福建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驻闽监[2010]81号

    颁布时间:2010-09-21 11:22:04.000 发文单位: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专员办门户网站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发【2008】56号)及《关于开展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评的通知》(财办监【2009】18号)文件精神,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保密检查事项外,各处室开展检查工作应下发检查通知,并选择“主动公开”选项,检查通知电子版交由办公室发布至门户网站。

      二、各处室开展的日常审核工作,应将审核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等形成办事指南,并选择“主动公开”选项,办事指南电子版交由办公室发布至门户网站。

      三、除保密检查事项外,各处室进点开展检查工作后,应上报进点信息并选择“主动公开”选项,信息电子版交由办公室发布至门户网站。

    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 财政部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103号

    颁布时间:2010-09-21 13:21:35.000 发文单位: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2009年—2011年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10年10月13日招标,10月1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18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10月20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1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10月1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0月14日至10月18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0年10月18日前(含10月18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013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6号)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6号 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6号

    颁布时间:2010-09-21 15:05:34.000 发文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类产品。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

      (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 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征: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9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含2010年9月24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4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9月24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 会协[2008]61号

    颁布时间:2008-08-20 14:02:22.000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的协会会员取得的成绩进行认定,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中注协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做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草拟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印发,请你们在广泛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注册部马冬鸣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5415

      传真:010-68720138、68474986、68721166转5101

      电子邮件:madongming107@cicpa.org.cn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阿十

  • 财金函[2008]129号

    颁布时间:2008-08-21 13:46:31.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沈阳军区联勤部,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代理公司: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进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2]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将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引进医疗设备等47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对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新疆昌吉市垃圾处理等25个项目的变更事项(详见附件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三、安徽淮南师范学院购置教学实验设备等3个项目(详见附件3),因未在有效期内签署商务合同,现予以取消,有关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相应工作同时终止。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来函说明申请延期原因,我部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有效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应按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2.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3.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项目类别  转贷银行 
    万欧元  万美元 
    1  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480     三  中国银行 
    2  山东滨州学院教学实训基地  奥地利  225     二  进出口银行 
    3  江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800     二  进出口银行 
    4  吉林辽源市鸿图纸业有限公司建设锂离子电池隔膜  北投  1100     二  进出口银行 
    5  中交广州航道局进口挖泥船关键设备  北投  2500     三  交通银行 
    6  安徽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650  二  中国银行 
    7  安徽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498  二  建设银行 
    8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建设中药新药研发产业基地  北投  498     二  农业银行 
    9  山东聊城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362  二  农业银行 
    10  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153  二  进出口银行 
    11  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引进广电设备  北投     3000  二  中国银行 
    12  安徽淮南市山南新区污水处理  波兰     930  二  中国银行 
    13  湖南张家界公安消防支队引进设备  波兰     640  二  中国银行 
    14  山西晋中市国电榆次热电厂集中供热  丹麦  2800     一  进出口银行 
    15  安徽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  德国  3000     二  进出口银行 
    16  安徽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锅炉改造  德国  1300     二  中国银行 
    17  安徽安庆市供水系统改扩建工程  德国  800     二  进出口银行 
    18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污水处理及给排水管网  德国促进贷款  2500     二  建设银行 
    19  内蒙古鄂尔多斯建设三北羊场至新上海庙北铁路  德国促进贷款  3500     二  建设银行 
    20  江苏洪泽县污水处理  德国促进贷款  1500     二  工商银行 
    21  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德国促进贷款  1500     三  建设银行 
    22  湖北武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造运输船  德国促进贷款  2000     二  建设银行 
    23  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  德国促进贷款  5000     一  建设银行 
    24  辽宁丹东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  芬兰  895     二  建设银行 
    25  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  芬兰  755     二  建设银行 
    26  贵州教育学院土建工程及引进设备  科威特     2500  二  进出口银行 
    27  甘肃卫生项目  沙特     3000  一  建设银行 
    28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饲料设备  西班牙  230     二  进出口银行 
    29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屠宰设备  西班牙  230     二  进出口银行 
    30  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建设交通管理指挥控制及城区治安防控系统  西班牙  385     二  建设银行 
    31  河南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496  二  建设银行 
    32  河南项城市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00  二  中国银行 
    33  山东庆云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52  二  建设银行 
    34  湖北松滋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598  二  进出口银行 
    35  安徽明光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50  二  中国银行 
    36  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90  二  农业银行 
    37  湖南邵阳市绥宁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51  二  农业银行 
    38  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第202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00  三  中国银行 
    39  河北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80  二  交通银行 
    40  广东清远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二期)  以色列     400  二  中国银行 
    41  广西钦州学院引进北部湾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培养基地相关设备  意大利  1000     二  进出口银行 
    42  湖北恩施市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3  湖北鹤峰县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100     二  进出口银行 
    44  山西榆社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60     二  进出口银行 
    45  四川彭州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6  重庆大渡口区第一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7  重庆万盛区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合计  33958  15350       

     

      注:共计折合6.80亿美元。

      附件2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项目类别  变更事项 
    万欧元  万美元 
    1  新疆昌吉市垃圾处理  奥地利  216     二  贷款金额由280万美元变更为216万欧元 
    2  甘肃公安消防系统引进消防设备  奥地利  393     一  有效期延至2009年3月31日 
    3  河南漯河市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190     二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转贷银行由进出口银行变更为建设银行 
    4  山东济阳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240     二  贷款国别由德国变更为奥地利 
    5  山西忻州市定襄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200     一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 
    6  山西临汾市卫生局(曲沃县人民医院、洪洞县外科医院、尧都区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142     二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 
    7  河南工业大学引进教学设备  奥地利  418     二  转贷银行由农业银行变更为交通银行 
    8  河南工业大学引进教学设备  西班牙  480     二  转贷银行由农业银行变更为交通银行 
    9  甘肃正德工贸集团引进屠宰加工设备  北投     431  二  贷款金额由431万欧元变更为431万美元 
    10  甘肃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马铃薯变性淀粉加工  北投  238     二  贷款国别由西班牙变更为北投 
    11  青岛三丰果品储运有限公司引进冷冻设备  北投     200  二  转贷银行由中国银行变更为进出口银行 
    12  山西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495  二  贷款国别由以色列变更为北投 
    13  山东泰安市东平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220     二  贷款国别由德国变更为北投 
    14  四川达州市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350     二  贷款国别由西班牙变更为北投 
    15  新疆乌鲁木齐公安消防支队引进设备  波兰     684  二  贷款国别由西班牙变更为波兰 
    16  安徽马鞍山公安消防支队引进设备  波兰     360  二  转贷银行由交通银行变更为进出口银行 
    17  安徽宣城公安消防支队引进设备  波兰     190  二  转贷银行由中国银行变更为进出口银行 
    18  安徽蚌埠公安消防支队引进设备  波兰     140  二  贷款金额由100万欧元变更为140万美元,转贷银行由工商银行变更为进出口银行 
    19  江西进贤县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葡萄牙  200     二  贷款国别由西班牙变更为葡萄牙 
    20  云南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土建工程  沙特、欧佩克基金     3200  一  贷款金额由2980万美元变更为3200万美元,贷款国别增加欧佩克基金 
    21  甘肃陇原中天生物科技集团中药材精深加工  西班牙  230     二  转贷银行由农业银行变更为进出口银行 
    22  四川成都崇州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430  二  贷款国别由丹麦变更为以色列 
    23  青岛市市立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450  三  贷款国别由芬兰变更为以色列 
    24  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第208医院461临床部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150  三  有效期延至2009年3月31日 
    25  山东曲阜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478  二  贷款国别由荷兰变更为以色列 

     

      附件3

    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1  安徽淮南师范学院购置教学实验设备  西班牙  450万欧元 
    2  安徽淮南教育局引进信息网络和实验室设备  荷兰  392万欧元 
    3  陕西定边农业发展实业公司马铃薯深加工  北投  490万美元 

     

      注:共计折合1796万美元。
     
     
  • 财综[2008] 61号

    颁布时间:2008-08-21 10:13:51.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的规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08-08-20 11:55:56.000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已于2007年6月15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二)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是指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活动。

      转让方是指将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依法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和投资建设经营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受让方是指依法从转让方有偿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

      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六条 转让收费权的公路,应当符合《收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第八条 同一个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第九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条 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下列利害关系人同意:

      (一)该公路的债权人;

      (二)该公路收费权的质权人;

      (三)该公路的所有投资人;

      (四)公路的投资建设合同和转让公路收费权合同中约定转让及再转让时要征得其同意的人。

      第十二条 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二)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收费权的公路概况,包括公路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近三年该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等;

      (二)转让的原因和目的;

      (三)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出具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七)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八)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九)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再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原转让协议;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收到转让立项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转让的收费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转让立项审查意见。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转让方在作转让前期准备工作时证明拟转让的公路收费权符合转让条件的依据。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

      (一)政府还贷公路;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

      (三)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转让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转让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资质;

      (二)评估机构的人员具备与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评估机构和人员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行为,未有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转让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约定。

      第十九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的,转让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进行招标的,应当实行有底价招标。其中转让收费权的招标底价不得低于有关部门核准或者确认的收费权价值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年限、通车时间、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近年收支情况等;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的,应当要求受让方承诺所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受让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受让方的债务;

      (三)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转让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及担保要求;

      (五)经营期间公路养护、绿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经营终结后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权益移交时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设施的标准;

      (七)受让方或其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破产,终止、解除转让协议的条件;

      (八)政府终止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的条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十一)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因素;

      (十二)签订的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职工安置方案;

      (十四)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

      (三)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和方式;

      (五)有关资产交割事项;

      (六)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

      (十)经营风险的承担责任;

      (十一)公路养护责任;

      (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六)转让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

      (十七)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公路收费权合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公路收费权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审批,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转让立项审查意见;未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转让前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三)转让前期招标投标情况和受让方的确定情况;

      (四)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上年度会计报告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书面同意意见;

      (六)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

      (七)公路收费权益管理情况;

      (八)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公路收费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转让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

      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 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 转让全部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转让收入使用方向。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投资者将这部分收入继续投入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转让方应当在取得上述转让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让收入纳入当年财政收支预算,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以及服务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由国家无偿收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的,接收收费公路权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最高补偿额按照原转让价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转让期限的比例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仍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三十八条 受让方在依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后,依法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按要求实行联网收费,并遵守路网的其他统一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权益的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转让期限届满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转让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路收费权,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按《收费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方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受让方而未进行招标,或者招标的程序、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会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一)转让方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的;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未用于偿还贷款或者偿还有偿集资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设,将转让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受让方未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一)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批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审批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转让方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1996年10月9日以交通部第9号令发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阿十
  • 财会[2008]10号

    颁布时间:2008-08-19 09:04:2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 财会[2008]9号

    颁布时间:2008-08-12 09:25:0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好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实施。为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制度》的重要意义

      合作社是我国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主创办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新时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法人地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合作社不同于企业和事业单位,其在服务对象、业务类型、盈余分配等方面有很多特殊性。推动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要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制度》既是准确把握合作社法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切实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学习贯彻《制度》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又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把学习贯彻《制度》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起来,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上下联动相互合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逐步建立起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积极探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

      (二)运用多种手段,做好《制度》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合作社会计人员及时熟悉掌握《制度》,尽快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利用媒体、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宣传学习活动。要充分调动合作社会计人员学习《制度》的积极性,通过方便、通俗、易懂的方式,让他们切实学得会、记得住、用得了《制度》,真正发挥《制度》在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制度》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会人员队伍,是搞好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共同组织做好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师资培训,逐步实现合作社财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培训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可能给予经费支持,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做好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制度》为契机,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开展好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使财会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三、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全面贯彻实施《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保证《制度》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确保合作社会计工作沿着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分级负责,要发挥各自优势,重点帮助合作社尽快做好《制度》的衔接和启动工作,特别是指导新设合作社做好建账工作;要指导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成员账户管理,搞好财务核算,落实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公开;要按照《制度》的规定指导合作社按期逐级报送相关会计报表,全面掌握合作社财务状况和发展水平。

      在贯彻落实《制度》中,各级财政部门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保护农民利益,注意民主决策和部门间相互配合。要认真总结《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财政部和农业部。随着合作社的逐渐发展成熟、业务不断丰富扩大,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明确,财政部将对《制度》适时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财政部农业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 财会[2008]11号

    颁布时间:2008-08-07 09:05:5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 财综[2008]59号

    颁布时间:2008-08-06 10:03:2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转来《关于申请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及收费明细项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局内部机构反兴奋剂管理职能的调整变化情况,同意你局兴奋剂检测费收费单位由运动医学研究所,变更为运动医学研究所和反兴奋剂中心。上述单位根据《反兴奋剂条例》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禁用药物清单》(国际标准)开展尿样检测、血样检测、药物及食品检测、生化分析测试、放免测试、机能评定等兴奋剂检测工作时,向委托方收取兴奋剂检测费。其中,生化分析测试、放免测试、机能评定收费由运动医学研究所负责;尿样检测、血样检测、药物及食品检测收费由反兴奋剂中心负责。

      二、兴奋剂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反兴奋剂中心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换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兴奋剂检测收费缴库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体育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你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八月六日

  • 财企[2008]159号

    颁布时间:2008-08-06 08:24:18.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正保会计网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印发后,对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或者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以及其他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其财务实质都是外国合作者以股东(所有者)身份参与对企业收益的分配,从而实现投资回报。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式。

      二、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当遵循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与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利润分配回收的投资合并计算。

      (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国合作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还应当提供由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二○○八年八月六日

  • 财行[2008]230号

    颁布时间:2008-08-05 14:39:22.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外交部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外交部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应根据财力的可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额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党政机关出国(境)用汇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预算内调剂安排。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联动,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出国(境)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及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情况确定各部门的出国经费预算额度,并实行总量控制。

      (三)各地区各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报送省部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时,应明确预算安排可以保证出国(境)团组经费开支。

      (四)各级党政机关预算经各级人大批准以后,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相互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五)各级外事审批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时,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出具经费安排的意见,双跨类团组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确保出国(境)任务在部门预算确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执行。

      (六)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在审批省部级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时,团组成员所在中央单位财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应出具经费安排的意见。

      (七)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要求使用其他经费(包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认可意见。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安排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已纳入国家外国专家局计划并由其资助的出国人员,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其他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应将监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应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及出国任务与经费审批联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财综[2008]9号

    颁布时间:2008-03-07 09:21:1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你部报来《关于申请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的函》(公装财[2007]7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受你部委托,为中国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办理出入境通行证。据此,同意将“入出境通行证费”收费项目名称,变更为“出入境通行证费”。具体收费标准仍然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出入境通行证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和收缴办法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和《财政部关于确认公安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94号)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三月七日

  • 颁布时间:2008-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2008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7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7600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将改革逐步扩大到部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开始推行;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开始步入制度化管理轨道。但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仍面临改革进展不平衡、现金提取使用管理薄弱、操作中存在一些过渡性措施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要求、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重要一年。各中央部门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总结改革经验,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继续扩大改革的单位级次和范围,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政府性基金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改革,并积极研究预算外资金实行改革事宜,尽早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目标;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减少单位现金流通,2008年所有一级预算部门都要实行公务卡管理;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008年财政部将制定用款计划考核规定,对用款计划执行进度进行考核和管理;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现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二、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支付方式

      (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2008年中央部门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2008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除外);在京中央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项采购支出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此外,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2008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暂按原渠道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暂按原渠道支付的资金范围。预算外支出暂按原渠道支付。

      三、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方式

      为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对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恢复方式及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做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恢复方式。自2008年起,财政部原则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全部下达各中央部门,其中,1月至3月下达比例分别为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总额的50%、25%和25%(单个基层预算单位的单个预算科目结余不足10万元的,全部于1月份结转)。确有特殊需要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调整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恢复比例。2007年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调整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用印管理。自2008年起,各中央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原需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中加盖的“单位公章”,改为单位财务公章。请各中央部门及时办理预留印鉴、领用支付凭证等具体事宜,并按规范要求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四、时间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公文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部门)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建议表》)备案,并根据备案的《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

      (二)2008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一下”范围划分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建议表》。

      (三)收到按部门预算数编报的《建议表》后,财政部(国库司商部门预算管理司)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建议表》以司局公文形式回复。

      (四)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调整预算文件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调整预算文件未规定支付方式的,应在编报该项资金用款计划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方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查备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建议表》。不按规定时间编报的,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批复部门用款计划。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有新增基层预算单位的中央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新增单位代理银行选择、软件安装、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三)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除基本支出以外,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建议表》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特此通知。

      附件:1.×××××(部门)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

      2.×××××(部门)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填报说明

      (一)应填报的预算单位范围。

      本表格由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中央预算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除外)组织填报,各部门所属应当在2008年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独立核算的各级基层预算单位,都要在建议表中反映。2008年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确定。

      (二)应填报的资金范围。

      各中央部门所有财政拨款均应在建议表中反映。包括一般预算支出、预算外专项支出、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部门预算的支出。对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三)具体填写方法。

      1.建议表的标题为“×××××(部门)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其中“×××××(部门)”填写部门的规范全称,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

      2.“按核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按‘一下’预算控制数核定”或“按部门预算数核定”。

      3.填写的预算数(预算控制数)单位为万元,中间加千字节分隔符,如:2,416,0004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注意合计的总数要与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预算控制数)一致。

      4.“序号”栏中按每个基层预算单位自然排序填写,从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编起。

      5.“预算单位名称”栏中,“×××××合计”,表示中央部门全系统的预算数(预算控制数)、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数等的合计数:“×××××”填写部门名称全称:“×××××本级合计”,表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合计数,这里将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支出作为一个基层预算单位,不包含下级预算单位资金:“二级单位合计”表示实施改革的所有二级预算单位有关合计数,不包括三级和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的资金(即合计数层层独立);    三、四级等单位格式和填写方法依此类推。

      6.“2008年预算构成”栏中:

      (1)“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应严格比照财政部制发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范填写,注意与以前年度收支科目的变动以及与一些习惯口头说法的差异。如“208050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不能写成“2080503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等。

      (2)“项目名称和编码”:对所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都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码由财政部国库司统一分配,对新增项目预算单位无需填写该信息,延续项目填写往年财政部已经分配的项目名称和编码。每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在建议表中单列一行反映(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对于采用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不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和编码,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即可。另外,如果一个项级预算科目下既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又有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逐项逐行填列,将其余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单列一行汇总填写。

      (3)“预算数(预算控制数)”:填写预算细化后对应每个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的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第一次上报范围划分建议时按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编报,预算批复后,按部门预算数编报。

      7.“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填写。

      8.“财政直接支付建议范围”:填写按规定要求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每个项目的具体数额,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9.“财政授权支付建议范围”:比照财政直接支付要求填写。

      10.按规定暂按原渠道拨付的资金的填写方法:将相应科目对应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下的“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两个单元格合并,填写“暂按原渠道拨付”字样并居中。注意不要在合计栏中的“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中反映,也不要在表格中另外增加一列。

      11.预算科目应直接在一行中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填写到款级科目,不要按类、款、项逐级逐行分解填写。

      12.除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需合计数外,其他基层预算单位无需统计每个单位的合计数。

      13.没有实施改革或不具备实施改革条件的单位,不在本表中反映。开设特设专户的单位,需要在本表中反映,并在单位名称前加“*”作为标志符。

      二、注意事项

      1.预算单位报送建议表时须正式行文(文号、印章齐全),将建议表作为来函附件报送。2008年按“一下”预算控制数报送建议表和按部门预算数报送建议表,均以司(局)文件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行文(抄送部门预算管理司)。

      2.报送的文件要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二者的数据信息必须保持一致。一式两份,一份送国库司(含软盘),一份送部门预算管理司;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均应设置为A4页面,电子文档应当用Excel表格编制。

      3.建议表中相关数字的勾稽关系为:

      (1)按单位合计栏:

      ×××××合计=×××××本级合计+二级单位合计+三级单位合计+……(四级和四级以下)。

      (2)(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合计栏:

      ×××××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数合计=×××××本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数合计+×××××二级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数合计+……。

      (3)(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按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合计栏: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数合计=×××××本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数合计+×××××二级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范围数合计+……。

      (4)总合计数=部门合计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数合计+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财政授权支付范围数合计+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原渠道拨付资金数合计。

      4.请各中央部门务必按规定时间报送。

  • 财企[2008]140号

    颁布时间:2008-07-09 08:58:18.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为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台建设及企业发展,降低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的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2008年重点支持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确定的“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承接地)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符合第二条规定并且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提供各类适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的服务外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7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二)申请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2007年9月1日起,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2007年9月1日起,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对2007年9月以后取得“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称号的服务外包承接地有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支持,专项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具体由各基地城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专项使用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安排使用。

      2007年享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应将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及2007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四)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在7月30日之前,向所在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资助申请,并登录www.fwwb.gov.cn(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填报。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2)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3)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

      (4)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6)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3.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取得“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区”的批准文件;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文件;

      (3)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具体使用办法。

      (二)经所在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并上报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尽职审核,并在9月30日前,将《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2008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和《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以及相关认证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商务部。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各地上报的申请后,确定支持金额。财政部于本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

      五、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承办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六、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2.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才汇总表

      3.2008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4.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二○○八年七月九日

  • 财综[2008]47号

    颁布时间:2008-07-08 15:07:0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支持就业工作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六、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上述收费优惠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七月八日

  • 财预[2008]84号

    颁布时间:2008-07-07 17:55:1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障水电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龙滩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请示》(财预[2007]471号)中明确的有关原则,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处理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水电项目。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二是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二、纳入分配范围的主要收入项目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以下税收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

      对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的税收,按照因素法测算省区间分配比例。

      (一)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和10%.

      (二)对坝址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和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两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55%和45%.

      上述因素中,移民人口和淹没土地面积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施工企业补偿投资中有关数据确定。由于各类土地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不同,核定淹没土地面积时将耕地、林地与其他类型土地按1:0.5:0.2的系数折算为当量面积。

      在本意见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配协议或已有明确分配办法的跨省区水电项目,继续按原有分配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省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订省以下跨市(地、州)、县(市、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 财人[2008]36号

    颁布时间:2008-07-04 14:30:31.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不断推动财政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实践。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打造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为财政事业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充分调动、激发人的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着力点。认真研究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发挥广大财政干部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

      ――坚持服务大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财政干部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促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善于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不断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本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使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坚持因地制宜。既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又要善于围绕财政发展大局,充分结合各地实际来开展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形成既具有鲜明的财政行业特征,又具有各地特色的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的实践,全面促进财政系统干部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工作作风显著改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显著增强,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效果,努力建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细、作风过硬、清正廉洁、和谐进取的人民满意的财政干部队伍。

      ――政治坚定。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财政干部的头脑,使广大财政干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起“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认真遵守财政职业道德规范,忠实履行财政部门职责。

      ――业务精细。不断加强财政干部的自身学习和培养教育,使广大财政干部熟悉财经理论,精通财政业务,熟练掌握现代财政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科学手段,显著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实践财政工作的规律,精确、细致、深入地开展财政工作。

      ――作风过硬。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使广大财政干部切实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谦虚谨慎、脚踏实地,严谨细致、勤勉务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作表率。

      ――清正廉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法规、优良传统、职业道德等教育,切实提高财政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广大财政干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慎独、慎行、慎权、慎欲、慎交、慎微,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侵蚀。

      ――和谐进取。不断创新人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做好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工作,为人才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环境与氛围。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规范,形成具有财政行业特点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模式,不断增强财政系统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努力构建“政令畅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风清气正、充满活力”的和谐财政系统。

      三、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思想政治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要在贯彻落实好单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规划,使各项工作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践。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广大财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与行业特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工作全局,不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境界推进财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政务公开、管理精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增强岗位责任感和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

      ――创新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遵循思想政治建设的规律,努力探索新形势下财政部门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改进思想理论宣传手段,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确保群众喜闻乐见。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实践,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新型人才队伍。

      ――健全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观,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完善行之有效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继续完善干部选拔、录用、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机制。以岗位设置为重点,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推行人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让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给干部群众以更好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使财政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把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理财能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更好地统一起来,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构筑终身教育培训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努力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紧扣广大干部履行财政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培训,全面提高财政干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培育适应财政改革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队伍。

      ――完善干部考核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健全权责体制和工作程序,促使广大财政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规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监督贯穿于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的全过程,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努力将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

      ――着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既要善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财政工作的规律性,用以指导、推进工作实践,又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把工作抓紧、抓细、抓深、抓实。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深入开展科学发展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统筹兼顾、服务民生的能力,努力增强推动财政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执政能力。

      ――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建设是领导班子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政策制定、预算安排、预算追加、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问题,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力争使作出的决策措施切实可行。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人、岗、责有机统一、相互协调的岗位职责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关心群众疾苦,真心倾听群众呼声,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充分发扬精诚团结、协作配合、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更加自觉地使财政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进程。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丰富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形式,不断完善创建内容,努力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

      ――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认真总结1989年以来财政系统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创建工作的规律性,推动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责任,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考核和动态管理,促使全国财政系统文明创建活动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加强文明创建的载体建设。贯彻“重在建设”方针,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能凝聚队伍、扩大影响的创建活动。继续积极开展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创造优美环境为目标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文明窗口”、“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创建活动。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文明创建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大力弘扬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开展以“争先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具有财政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了解和认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跟踪管理和关怀服务,促使其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引领财政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推动财政文化发展繁荣。

      财政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财政部门在长期财政实践活动中积累的各种物质形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加强财政文化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升财政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有效途径。

      ――构建财政系统核心价值体系。遵循财政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努力挖掘财政系统文化积淀,不断拓展财政文化内涵,培育具有财政特色的文化理念和行为体系。提炼广大财政干部共同的学习理念、工作理念、服务理念、创新理念、管理理念、从政理念、廉政理念,并对其内涵进行全面深入的诠释,使之成为财政干部职工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核心价值体系。

      ――创建各具特色的财政文化。弘扬财政改革发展的主旋律,把反映财政改革发展的成果与反映新时期财政人的精神风貌结合起来,把各地文化特色与财政行业特征紧密结合起来,把丰富的财政文化内涵与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既有行业特点又面向社会,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融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为一体的文化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具有显著行业特征和浓郁地方特色的先进财政文化。

      ――积极发挥财政文化的管理功能。建立文化管理与制度管理相融合的新型管理机制,努力将先进的文化理念融入财政管理实践中,充分发挥财政文化潜移默化作用,实现文化管理对制度管理的柔性互补,促进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构建和谐财政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不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营造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把握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律,着力解决好人才选拔、评价、培养、使用、流动、激励等问题。完善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机关工作秩序,努力打造优美的办公环境、和谐的文化环境与友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全面发展。

      ――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生活状况与成长进步,维护好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需要,构筑凝心工程。加强干部职工道德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加强人际交往关系的正确引导,构建和谐、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

      ――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人事行政行为。坚持宣传教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共同利益,引导群众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做好人事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化解各类矛盾,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

      (七)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财政改革和创新体制,形成财政系统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法律法规、廉洁从政教育,加强财政廉政文化建设,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提高教育实效性,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和财政工作流程,健全完善财政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行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度。

      ――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配置权力,加强对财政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健全决策权、执 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严肃查办权钱交易、商业贿赂、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案件,深刻剖析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四、组织保障

      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是财政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干部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落到实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要亲自主抓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完善责任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系统人事教育、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把原则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把目标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找准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障机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加大思想舆论引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于干部队伍建设实践。要注重与新闻、文化等部门的协调协作,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充分报道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进展和实效,及时宣传推广各地财政系统富有成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典型部门与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营造干部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导向。

      ――逐步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中效果显著、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构建各级财政系统之间横向、纵向的交流机制,打造沟通交流平台,分享心得体会,研究探讨疑难问题,促使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在相互借鉴中整体推进。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要把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单位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内容,与落实财政业务工作情况作为统一的目标,共同考核评价,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八年七月四日

  • 会考[2008]36号

    颁布时间:2008-07-02 17:36:06.000 发文单位: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现将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调整日期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9月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9月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二、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周密安排各项考试考务工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考生排忧解难;要完善考试第一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考试各项保密措施,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试的准备和举行期间,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在考试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 财综[2008]49号

    颁布时间:2008-07-01 17:56:52.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现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二、落实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由有关单位在向用电户收取电费时,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免收的基金,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三、四川、甘肃、陕西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各种基金项目。

      四、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基金减免政策。

      五、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促进灾区恢复重建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并即时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六、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财政部
    二○○八年七月一日

  • 颁布时间:2008-07-01 16:15:55.000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的定义一致。

      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内部控制鉴证不能减轻管理层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时,应当将本指引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相关准则结合使用。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在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控制是否能够为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应被认定为无效;即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内部控制也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执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截至评估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提供合理保证,并作为支持鉴证意见的基础。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范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

      第二章  制定鉴证计划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计划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督导。

      第十条  在制定鉴证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是否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程序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业务时了解的内部控制情况;

      (二)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

      (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事项,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

      (四)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五)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风险以及与确定重大缺陷相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初步判断;

      (六)以前与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沟通的控制缺陷;

      (七)企业注意到的法律法规事项;

      (八)针对内部控制可获得的相关证据的类型和范围;

      (九)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初步判断;

      (十)与评价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公共信息;

      (十一)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和业务的接受与保持进行评价时了解的与企业相关的风险情况;

      (十二)经营活动的相对复杂程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认识风险评估在内部控制鉴证中的作用,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有效地计划和执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重要的账户、列报和相关认定,选择拟进行测试的控制,以及确定针对特定控制所需收集的证据。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由舞弊导致的错报的风险,通常高于不能防止或发现由错误导致的错报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高度关注与舞弊风险相关的领域。

      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测试那些即使存在缺陷,也不会有合理可能性造成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控制。

      第十三条  在进行风险评估以及确定必要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企业组织结构、经营单位或流程的复杂程度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和作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结构、经营单位或流程的复杂程度可能影响企业实现控制目标的方式。企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可能影响错报风险以及应对该风险所需实施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情况调整工作范围,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发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或经营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与经营场所或经营单位相关的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拟对哪些经营场所或经营单位实施控制测试以及如何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在计划和执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舞弊风险的评估结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控制是否足以应对已识别的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评价为应对管理层凌驾于其他控制之上的风险设计的控制。

      企业为应对这些风险可能采取的控制包括:

      (一)针对重大的非常规交易,尤其是针对那些导致记账分录延迟或异常的交易的控制;

      (二)针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中编制的记账分录和调整分录的控制;

      (三)针对关联方交易的控制;

      (四)与管理层的重大估计相关的控制;

      (五)能够缓解管理层伪造或不恰当操纵财务结果的动机及压力的控制。

      第十七条  为了实现内部控制鉴证的目的,如果利用他人的工作能够提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在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工作的第三方的工作,或者接受他们的直接帮助。

      第十八条  在内部控制鉴证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利用其他人员工作的程度还受到与被测试控制有关的风险的影响。随着与某项控制有关的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相应地扩大对该项控制执行测试的范围。

      第十九条  在计划内部控制鉴证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同的重要性水平。

      第三章  实施鉴证工作

      第一节  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企业是否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且有效的企业层面控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层面控制的评价能够增加或减少其本应对其他控制进行的测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层面的控制在性质和精准度方面的差异对控制及其测试有下列影响:

      (一)某些企业层面的控制,例如某些内部环境的控制,对及时防止或发现错报的可能性具有重要而间接的影响;

      (二)某些企业层面的控制能够监督其他控制的有效性。当这些控制运行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减少对其他控制的测试;

      (三)某些企业层面的控制在精确运行时足以及时防止或发现一个或多个相关认定中存在的错报。如果一项企业层面的控制足以应对已评估的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不必测试与该风险相关的额外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层面的控制包括:

      (一)与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二)针对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采用的控制;

      (三)企业的风险评估;

      (四)集中处理和控制,包括共享的服务环境;

      (五)监督经营结果的控制;

      (六)对其他控制的监督控制,包括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审计委员会等的活动;

      (七)针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

      (八)应对重大经营控制及风险管理实务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

      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是否能够促进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健全的诚实正直和道德价值观(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是否已经形成并为大家所了解;

      (三)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期末财务报告流程对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针对内部控制和发表的意见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评价期末财务报告流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企业为生成年报和季报而使用的流程的输入、执行的程序及输出;

      (二)期末财务报告流程中涉及信息技术的程度;

      (三)管理层参与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具体人员;

      (四)期末财务报告流程涉及的经营场所;

      (五)调整分录及合并分录的类型;

      (六)管理层、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进行监督的性质及范围。

      第二节  流程层面控制的测试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重大的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

      第二十七条  在识别重大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及相关列报的性质以及数量方面的风险因素。

      与识别重大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有关的风险因素包括:

      (一)账户的规模和构成;

      (二)对因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敏感度;

      (三)通过账户处理或在列报中反映的交易的业务量、复杂性及同质性;

      (四)账户或列报的性质;

      (五)与账户或列报相关的会计处理及报告的复杂程度;

      (六)账户容易发生损失的程度;

      (七)由账户或列报中反映的活动引起重大或有负债的可能性;

      (八)账户中关联方交易的存在情况;

      (九)账户或列报特征与前期相比发生的变化。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在特定的重大账户或列报中错报发生的领域和原因,确定潜在错报的可能来源。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大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应当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的相同。

      第三十条  当一家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或经营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识别重大的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

      第三十一条  在了解潜在错报的可能来源作为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了解与相关认定有关的交易的流程,包括这些交易如何生成、批准、处理及记录;

      (二)验证注册会计师已在企业流程中识别出的重大错报发生环节(包括舞弊导致的错报);

      (三)识别管理层用于应对这些潜在错报的控制;

      (四)识别管理层用于及时防止或发现未经授权的、将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采购、使用或处置企业资产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考虑信息技术对内部控制及拟评估风险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穿行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使用的凭证和信息技术应当与企业员工使用的凭证和信息技术相同,以追踪某笔交易发生后经过企业的流程处理(包括信息系统),直至被反映在企业财务记录中的整个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时,通常需要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相关凭证以及重新执行控制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针对重要处理程序执行穿行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询问企业员工对企业规定程序及控制所要求内容的了解程度。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对得出控制是否有效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控制。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定的相关认定,可能有多项控制应对评估的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测试与某个相关认定有关的所有控制。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某项控制是否作为拟测试的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足以应对特定相关认定的评估的错报风险。

      第三十八条  在测试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企业的内部控制,如果由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能否实现控制目标和有效地防止或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

      第三十九条  在测试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企业经营活动和检查相关文件等程序。

      第四十条  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控制是否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是否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一条  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企业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以及重新执行内部控制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拟测试的控制及其数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拟测试控制相关的风险。

      与拟测试控制相关的风险越大,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就越多。

      得出控制运行无效的结论所需要的证据数量,通常比得出其运行有效的结论时少。

      第四十三条  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包括该控制无效的可能性和因控制无效可能产生的重大缺陷。

      下列因素影响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

      (一)该项控制拟防止或发现的错报的性质和重要性;

      (二)相关账户和认定的固有风险;

      (三)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动,进而可能对该项控制设计或运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账户是否曾经出现错报;

      (五)企业层面的控制对其他控制的监督的有效性;

      (六)该项控制的性质及其运行频率;

      (七)该项控制对其他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八)执行或监督该项控制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发生变动;

      (九)该项控制是人工操作还是自动完成;

      (十)该项控制的复杂性,以及运行过程中需作出的判断的重要性。

      第四十四条  如果发现偏离企业控制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与所测试控制相关的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控制的日期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尽量在接近管理层评估日执行控制测试;

      (二)控制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第四十六条  管理层可能为提高控制效率、效果或弥补控制缺陷而改变企业的控制,如果被取代控制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被取代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在期中时点测试特定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证据,以证实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在确定将期中时点的测试结果延伸至期末而需要获取的补充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在评估日前测试的特定控制,包括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控制的性质和测试的结果;

      (二)期中时点获取的有关控制有效性的证据的充分性;

      (三)剩余期间的长短;

      (四)期中时点之后,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第四十九条  对于后续年度的鉴证,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前执行内部控制鉴证所了解的情况。

      下列因素可能影响后续年度鉴证中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

      (一)以前年度鉴证中所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以前年度控制测试的结果;

      (三)上次鉴证之后,控制或其运行流程是否发生变化。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每年改变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增加测试的不可预见性并能够应对环境的变化。

      注册会计师每年应当在期中不同的时间段测试控制,并增加或减少所执行测试的数量和种类,或者改变所使用测试程序的组合。

      第四章  评价控制缺陷

      第五十一条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缺陷、应关注缺陷和重大缺陷。

      如果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错报,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控制存在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有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不能被及时防止或发现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

      应关注缺陷是指内部控制存在的、其严重性不如重大缺陷但却足以值得负责监督企业财务报告的人员关注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注意到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性,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合并起来是否构成管理层评估日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五十三条  控制缺陷的严重性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企业控制是否存在无法防止或发现账户余额或列报错报的合理可能性;

      (二)因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

      第五十四条  控制缺陷的严重性与错报的发生与否无关,而取决于企业控制是否存在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的合理可能性。

      第五十五条  风险因素对评价一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是否可能导致账户余额或列报出现错报产生影响。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二)相关资产或负债容易发生损失或舞弊的程度;

      (三)确定相关金额时所涉及判断的主观性、复杂性及范围;

      (四)该项控制与其他控制的相互作用或关系;

      (五)控制缺陷之间的相互作用;

      (六)控制缺陷的未来可能影响。

      第五十六条  在评价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受控制缺陷影响的财务报表金额或交易总额;

      (二)受本期已发生或预计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控制缺陷影响的账户余额或某类交易所涉及的活动数量。? 第五十七条  在确定一项或几项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下列迹象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二)重述财务报表,以反映重大错报的更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识别出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该错报不可能由企业内部控制发现;

      (四)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第五章  完成鉴证工作

      第一节  形成鉴证意见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获取的鉴证证据,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第六十条  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意见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层按照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披露是否适当。

      第六十一条  只有在鉴证工作范围没有受到限制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见。

      第二节  获取管理层声明

      第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管理层的声明内容应当包括:

      (一)管理层认可其对建立和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责任;

      (二)管理层已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估,并说明运用的控制标准;

      (三)管理层没有将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鉴证中执行的程序作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基础的组成部分;

      (四)管理层根据控制标准对企业内部控制在特定日期的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五)管理层识别出的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的所有缺陷,包括单独向注册会计师披露内部控制的所有应关注缺陷或重大缺陷;

      (六)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所有舞弊,以及其他不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但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所有舞弊;

      (七)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的、注册会计师发现且已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控制缺陷是否已经解决;

      (八)在报告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是否存在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管理层针对应关注缺陷和重大缺陷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第六十三条  如果未能获得管理层的书面声明,包括管理层拒绝提供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鉴证范围受到限制,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鉴证报告。

      第六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的规定,确定声明书的签署者、声明书涵盖的期间以及何时获取更新的声明书等。

      第三节  沟通相关事项

      第六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沟通鉴证过程中识别的所有重大缺陷。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之前进行。

      第六十六条  如果认为企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一事项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沟通。

      第六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过程中识别的任何控制缺陷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应关注缺陷。如果构成应关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与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六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审计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内部控制鉴证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能够发现严重程度小于重大缺陷的所有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出具的报告中声明,在鉴证中没有发现严重程度小于重大缺陷的控制缺陷。

      第七十条  如果发现管理层舞弊或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确定并履行自身的责任。

      第六章  鉴证报告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鉴证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内部控制形成鉴证意见的基础。

      第七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内部控制的意见,并对出具的鉴证报告负责。

      第七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鉴证后,应当单独对内部控制出具鉴证报告,并将已经鉴证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附于鉴证报告之后。

      第二节  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七十四条  鉴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内部控制的定义段;

      (七)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段;

      (八)鉴证意见段;

      (九)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一)报告日期。

      第七十五条  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七十六条  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企业的名称和内部控制已经鉴证,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出内部控制鉴证依据的控制标准;

      (二)提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

      (三)指明内部控制的评估截止日期。

      第七十七条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二)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三)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第七十九条  内部控制的定义段应当说明内部控制的定义。

      第八十条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段应当说明,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第八十一条  鉴证意见段应当说明,企业于特定日期是否按照适当的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二条  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一)企业于特定日期按照适当的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在工作过程鉴证范围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等术语。

      第八十三条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不附加说明段、提请关注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鉴证报告时,应当遵守本指引本章第三节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四条  鉴证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十五条  鉴证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八十六条  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内部控制及评估报告的责任且已批准评估报告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形成鉴证意见的日期。

      第三节  非标准鉴证报告

      第八十七条  如果认为发现的控制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将导致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除非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第八十八条  当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对其发表否定意见时,鉴证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指引对重大缺陷的定义;

      (二)说明注册会计师识别的重大缺陷以及管理层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由管理层识别的重大缺陷。

      如果管理层评估报告中未包含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鉴证报告,说明重大缺陷已经识别、但没有包含在管理层评估报告中。此外,鉴证报告应当包含对重大缺陷的描述,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以及重大缺陷在存在期间对企业编报财务报表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等具体信息。

      如果管理层评估报告中包含了重大缺陷,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重大缺陷的披露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则应在鉴证报告中说明这一结论,并公允描述有关重大缺陷的必要信息。

      第八十九条  如果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报告:

      (一)管理层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要素不完整或表达不当;

      (二)工作范围受到限制;

      (三)管理层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中包含其他信息。

      第九十条  如果确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要素不完整或表达不当(例如,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意见存在不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增加说明段。

      第九十一条  如果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九十二条  当因工作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中说明工作范围不足以为发表意见提供保证,并用单独的一段或几段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实质性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指明所执行的程序,也不应描述内部控制鉴证的特征,否则可能造成鉴证报告使用者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误解。

      第九十三条  当注册会计师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且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使其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鉴证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缺陷的定义;

      (二)对已识别的内部控制存在的任何重大缺陷的描述。

      第九十四条  如果认为由于工作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就未能满意地完成内部控制鉴证,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九十五条  如果除法定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外,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还包括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说明不对这些信息发表意见。

      第九十六条  如果认为其他信息含有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一事项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当讨论之后认为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仍然存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对这些信息的看法告知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当其他注册会计师已对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分部、分支机构等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进行鉴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规定,确定是否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七章  工作底稿

      第九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底稿。

      第九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内容形成鉴证工作记录:

      (一)制定的内部控制鉴证计划及其重大修改;

      (二)识别企业层面和流程层面的风险及控制的主要过程及结果;

      (三)测试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四)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

      (五)对识别的重大事项的处理;

      (六)形成的鉴证结论和意见;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指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录: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参考格式

      1.标准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对后附的贵公司管理层在××××年××月××日作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鉴证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年××月××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  月  日

      2.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对后附的贵公司管理层在××××年××月××日作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鉴证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年××月××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六、提请关注的事项我们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如管理层在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第×部分第×段所述,贵公司发生了一项期后事项。[描述期后事项的性质及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重大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鉴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  月  日

      3.否定意见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对后附的贵公司管理层在××××年××月××日作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有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不能被及时防止或发现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

      [描述注册会计师识别的和管理层评估报告中管理层识别的所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性质,以及重大缺陷在存在期间对企业编报财务报表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等具体情况].其中,×重大缺陷已经识别、但没有包含在管理层评估报告中(在这种情况下,应增加本句文字)。×重大缺陷虽然已包含在管理层的评估报告中,但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披露,[公允描述有关重大缺陷的必要信息] (如果未公允披露,应增加本句文字)。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缺乏这一功能。

      六、鉴证意见我们认为,由于内部控制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贵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年××月××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  月  日

      4.无法表示意见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对后附的贵公司管理层在××××年××月××日作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识别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注:如果在发现范围受到限制前,执行有限程序未识别出重大缺陷,则应删除本段)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有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不能被及时防止或发现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

      [描述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程序后识别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性质,以及重大缺陷存在期间对企业编报财务报表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等具体情况].其中,×重大缺陷已经识别、但没有包含在管理层评估报告中(在这种情况下,应增加本句文字)。×重大缺陷虽然已包含在管理层的评估报告中,但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公允披露,[公允描述有关重大缺陷的必要信息] (如果未公允披露,应增加本句文字)。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缺乏这一功能。

      五、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描述范围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况]六、鉴证意见由于存在上述范围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  月  日

  • 财金[2008]77号

    颁布时间:2008-06-24 14:17:5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发[2008]5号文件对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一是落实好有关资金,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二是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金融、劳动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心把工作做好。工作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扩大财政贴息资金用途,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7省市)。

      (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金融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奖补办法。

      (四)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外,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

      其他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各项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财办会[2008]9号

    颁布时间:2008-06-19 17:17:5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2005年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和《会计基础考试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未作修订,继续使用。

      现将修订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和《会计基础考试大纲》予以公布。请各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严格按照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

      附件: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正保会计网校

      2.会计基础考试大纲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 财预[2008]90号

    颁布时间:2008-06-19 11:10:01.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原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中央财政又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据此,我们制定了《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你们。

      附件: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国家出台的主体功能区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平公正。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操作。二是公开透明。坚持民主理财的理念,测算办法和过程公开透明。三是稳步推进。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快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法进行分配。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一)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

      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并适当考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

      1. 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2. 营业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4.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5. 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照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照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数计算。

      6. 资源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资源税税基采用实际产量,单位税额分别按照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原矿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 契税

      税基采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商品房销售额和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8. 据实计算收入

      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扣除地方上解)

      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不含民兵训练费转移支付)、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收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结算补助、其他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的分部门事业费补助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

      (三)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

      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为主要因素。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强化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配合主体功能区政策实施,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计算确定成本差异系数。

      1.   行政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

      2.  公检法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检法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3.  教育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学生数

      教育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考虑到目前分县学生数没有公开的统计数据,各地学生数按照总人口及学生比例计算确定。

      4. 文体广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体广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5.卫生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地方病防治系数

      6.其他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他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7.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4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3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30%)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8.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草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林地面积。

      9.  城市维护费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城区人口×人均城市维护费支出标准×95%+城区面积×单位面积城市维护费支出标准×5%)

      i=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10.   基本建设标准财政支出

      考虑各地基建支出管理级次不同,按省统一测算。

      标准财政支出=(总人口×人均基建支出×95%+面积×单位面积基建支出标准×5%)×成本差异系数

      成本差异系数考虑人口规模、海拔、温度、经济发展水平、县级行政区划个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   离退休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离退休人数×人均离退休支出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如果实际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支出,采用实际支出数作为离退休标准财政支出。

      12.   村级管理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村委会个数×村均标准×规模系数

      规模系数根据平均村级人口计算确定。

      13.   其他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j标准财政支出×其他支出占已测算支出比重1 4.   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以及保障力度较好的社会保障、政策性补贴、优抚救济(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水利等支出据实计算。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占标准财政支出比重及各地一般预算收入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计算确定。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 会考[2008]34号

    颁布时间:2008-05-13 09:40:1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经研究,原定于2008年5月17日、18日举行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推迟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将通知精神及时通知到本地区考生,并认真做好有关解释和试卷保密保管工作。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 财人[2008]20 号

    颁布时间:2008-05-12 16:49:44.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机关职能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简称机关各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部所属事业单位和部主管社团(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以前休完。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没有扣发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三)、(四)、(五)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纳入工资统发。

      第九条 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当年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除以12月份的计薪天数计算。

      机关各司局和专员办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的。

      (二)请事假的天数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申请休年休假时,应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附1),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部长审批,其他司局级人员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处级以下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司局审批。

      专员办领导成员和司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休年休假,需经人事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专员办审批。

      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工作。

      机关各司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附3),报人事教育司核定,按工资渠道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专员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工作,由各单位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办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事教育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暂行办法》(财人字[2000]39号)同时作废。

      附:1.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2.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登记表》

      3.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附1: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年第 号

     

    申请人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来部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未休假天数)  天( 天) 
    本次拟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时间    
    拟休假地点(画√)   ①京内( ) ②京外( ) ③国(境)外(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2: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登记表

    (200 年度)

      姓 名:

      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天

     

    休假次数 

    本次休假的起止时间 

    本次休假天数 

    未休假天数 

    第 1 次 

     月 日至 月 日 

      天 

      天 

    第 2 次 

     月 日至 月 日 

      天 

      天 

    第 3 次 

     月 日至 月 日 

      天 

      天 

               

     

      附3: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未休假天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财综[2008]27号

    颁布时间:2008-05-09 10:47:24.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独立学院是否使用财政票据的请示》(陕财办费函字[2008]00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同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明确规定,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学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因此,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据此,你厅不宜向独立学院提供财政票据。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九日

  • 颁布时间:2008-05-08 11:59:03.000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深入贯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精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适应注册会计师职业国际化发展的新形势,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改善和提高执业队伍专业素质与执业水平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资本市场发育发展、投资环境改善提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行业队伍的整体水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为满足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新要求,适应注册会计师职业国际化发展的新形势,现就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1.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大力贯彻中央关于人才发展战略的精神,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未来五年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为指导,以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行业人才建设的科学发展观,着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推进行业的和谐发展,全面提高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2.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依据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的要求。

      二、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提升继续教育水平

      3.继续教育培训是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十多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果。

      要实现行业整体素质的普遍提升,必须进一步总结、巩固已有的经验和成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推进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行业培训主体的作用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组织推动作用,做好对行业培训的系统规划和工作指导,完善培训制度,在加强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推动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重点组织和指导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培训的支柱作用。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区会员整体素质现状和会员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和课件的开发,对培训内容、方式和手段进行大力创新,积极加强与当地院校的合作,建立地方师资队伍,提高分层次培训的效果。

      6.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发挥行业培训的基础作用。建立培训工作专人负责制度;支持和选派注册会计师参加行业培训;积极培育和充分利用自身的培训能力,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新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内部培训工作。

      7.积极调动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岗位类别的注册会计师,提出不同层次的培训要求,并与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任职资格检查相挂钩;建立培训班的结业考试制度,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计入培训学时并要求学员补课,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考核管理。

      (二)积极发挥国家会计学院的行业培训基地作用

      8.国家会计学院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基地。五年来,国家会计学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培训教学体系和培训管理体系,培训注册会计师三万多人次。

      9.充分依靠国家会计学院,大力提升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质量。针对不同类别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职业能力标准。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三所国家会计学院,共同建立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的统一评价体系,从培训师资、教材、教学与培训效果。

      11.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的优势和资源,探索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目标的中长期系统培训、深入培训的方式和途径。

      (三)加强师资建设和教材开发

      1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行业培训师资库,实现培训资源的行业共享,特别要着重建立和形成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执业界的师资队伍。

      13.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实践的需要,结合当前注册会计师队伍知识结构和技术水平的实际,组织执业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联合相关院校,分层次开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特别是要加快案例教材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教材的开发步伐。

      (四)积极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行业培训工作

      14.根据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业发展的现实条件,通过帮助建立远程教育教室等方式,积极支持其培训工作,促进行业人才的地区间协调发展。

      (五)建立非执业会员的培训机制

      15.非执业会员是行业执业队伍的重要储备力量。

      三、积极开拓人才培养途径,大力培养高层次行业人才

      16.适应行业未来国际化发展的需要,通过开办行业MPAcc(Master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和EMBA(Executive Master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位教育、加强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的合作、开通行业人才境外实习培训渠道等多种方式,开辟行业高层次、国际化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的新途径。

      17.建立并加强与开办MPAcc院校的合作,开办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班,培养一批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

      18.建立并加强与开办EMBA院校的合作,开办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班,开辟培养行业高层次管理型人才的新途径。

      19.加强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的合作,为注册会计师取得境外执业资格提供条件。

      20.加强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和培训机构的合作,每年选拔一批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到境外考察、研修,提升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积极支持、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宽注册会计师境外培训的渠道。

      四、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质量,培养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的后备人才队伍

      21.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办学质量,提升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水平,建立高质量的后备人才队伍,是行业人才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工程。

      十年来,国家先后在22所院校开设了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培养了近八千名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毕业生。

      22.要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的办学质量,承担这项任务的院校要对录取标准、培养方式、课程建设、教材开发、师资配置等,进行大力改进和加强。

      23.以资金资助和考核评价为杠杆,促进承担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任务的院校改进办学工作,提高办学质量。

      24.本着行业培养和服务行业的原则,积极推动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优秀学生提供资助,并签订服务协议,主动培养、定向培养行业所需人才。

      在此基础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动建立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优秀学生到境外国际会计公司实习的选派机制,每年选派一批品学兼优、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学生,到境外国际会计公司实习。

      25.在科学使用国家财政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资助资金的基础上,通过争取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资助,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部分资金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为行业后备人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加强培训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

      26.建立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为行业人才培养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认真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现状,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发胜任能力框架的国际经验,加紧研究并分析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体系。

      27.根据新形势对行业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改革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培训组织的职责、分工,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管理。

      28.建立完善注册会计师远程教育系统。全面推进远程教育系统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加快远程教育课件建设,在全国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远程教育教室,提高远程教育教室利用率,不断扩大远程教育的覆盖面,并为行业各类培训提供网络教育平台。

      29.建立开放式、系统性、不断递进的行业高层次人才跟踪培养机制。人才跟踪培养是实现行业人才系统培养和稳步提升的重要机制。要在出国实习研修、参加MPAcc和EMBA学位教育、取得境外执业资格等环节,建立人才培养信息管理档案,通过必要的考核和淘汰机制,把优秀人才不断输送到更高层次的培养体系,实现深度、持续和系统培养。

      30.积极参与和推进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会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对象,会计工作质量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效率、审计风险关系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