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扬微课答疑集锦大合集 加入主题

25个成员 45个话题 创建时间:2016-09-07

【答疑集锦29】杨老师--学员问题解答 精华

发表于 2016-11-14 2288 次查看

问题一:

企业将资产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问题二:

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答:学员问:我公司账上有一笔5万元的“应付账款”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长期挂账已超过3年,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若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四:

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上述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问题五:

补缴往年的房产税和土地税等税款如何税前扣除?

答:学员问:我单位因税务检查补缴了2014—2015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你单位被查补的2014—2015年度房产税和土地税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允许追补到税款所属年度扣除。

 

 

 

问题六:

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答:

学员问:我公司截至2016年10月份有一笔应收账款已超过3年,现在对方企业已宣布倒闭,无法收回这笔款项。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若企业的逾期应收款项符合上述规定,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七:

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学员问:我公司在建设办公大楼时(目前正在建设,还未完工),由于建设承包商人员变更违背了相关条款规定而付我公司的违约金,收到后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是否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笔款项计入收入计算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追问】其他收入指什么?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八: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学员问:公司打算用16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来源为2015年定向增发形成的股本溢价。目前公司有4名法人股东,此次转增行为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若公司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九:

购置二手设备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答:学员问:我公司主要从事生物药品制造,近日向其他单位购置了二手仪器设备专门用于技术研发,售价76万元,该项仪器、设备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因此,企业2016年新购进的二手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十:

企业发生的社保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发生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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