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14-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引导作用,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现就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是指遵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定,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民政部门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福利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其服务数量和质量,按计划支付福彩公益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部门要将购买服务摆在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积极有效开展这项工作。近年来,民政部门积极推进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民政部本级在人员培训、课题研究、助学助残以及社会福利相关信息系统研发等方面进行了试点;一些地方也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以及支持“公益创投”活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服务供给模式,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服务需求,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是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购买服务的有益补充,是优化福利服务提供方式、提高福彩公益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目前,普遍开展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各项条件基本具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投入的补充作用,有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创新福利服务供给模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福利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价廉的福利服务。

(二)基本原则。

加强引导,稳妥推进。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福彩公益金的杠杆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福利服务,共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恪守宗旨,聚焦福利。坚持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严格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坚持福利性和公益性,重点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福利服务。同时,探索开展影响广泛、带动性强、公众关注的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服务。

规范操作,注重绩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公平竞争。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突出创新,完善机制。以社会迫切需要的福利性、公益性服务为切入点,推动制度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形成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创造条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分配和使用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服务平台和长效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制度,适用范围日趋扩大,资金额度不断增加,社会影响显著增强。健全以绩效评价为导向,以服务项目为载体,以合同管理为基础,权责明确,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机制。社会福利服务的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更为高效合理,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的福利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建立健全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机制

(一)购买主体。

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福利服务的主体,如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不能作为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主体。

(二)购买内容。

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重点资助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福利服务和相关公益服务项目。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结合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完善。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的程序与方式。

设计项目。项目设计要充分听取社会意见,反映群众意愿。民政部门按照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可采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向社会征集项目等方式,充分了解社会需求,精心论证和设计购买服务项目。

编报预算。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并将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纳入福彩公益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组织采购。预算经批复后,民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并注重考察承接主体的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充分引进竞争机制,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社会、经济、财务、审计、法律、公共管理等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出席每次评审的专家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且至少有1名财务或审计专家。评审委员以评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各级民政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指定单位、组织和个人承接购买福彩公益金服务项目。严禁层层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配套投入购买服务项目。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益招投标、公益创投等购买服务方式。

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具体事项、内容、标准、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绩效评价标准、要求、方式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绩效评价。要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的任务实施、目标实现、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专业化水平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原则上以购买主体评价、专家评估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为主。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该承接主体两年内不得承接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项目。

四、工作要求

推进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加快研究部署,主动沟通协调,尽快形成民政系统内外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是部本级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司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部有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招投标、执行、管理、督导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稳定高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共同推进。

(二)积极探索创新。

要树立改革发展的意识,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新型合作关系。对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快起步、严论证、小规模、先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三)严格规范管理。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制定完善项目设计、项目申报、组织采购、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部门合作机制、民政部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与承接主体沟通机制、发现问题协商机制、合同中止或终止履行善后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良性运行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定时检查,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充分地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各承接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项目运行机制,完善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注重宣传引导。

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先进典型,及时将项目执行效果向社会公布,增进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及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201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