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94号

颁布时间:2006-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继续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5〕24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7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393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92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340

江苏省常州市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367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176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83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48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34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71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76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85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40

湖北省襄樊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143

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141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116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262

贵州省贵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152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60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