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308号

颁布时间:2006-03-31 13:49:44.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技术研发费的报告》(南希总〔2005〕016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71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