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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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涉及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服务
等成本、费用,按照税收规定在业务交易真实且取得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下,增
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有些情况下,即便取得有效增
值税扣税凭证,不满足税收规定的条件,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前税法中有哪些具体规定,对此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本节针对上述内容重点
予以展开讨论。
二、会计规定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等
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期限内,可以按照扣税凭证上面列明的增值税额或者计
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将可抵扣进项税额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
项税额) ”科目。
如果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 未取得相关扣税凭证或者取得但不符合抵扣条件,
则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应将进项税额记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原
材料” “固定资产” “××费用”等,贷记“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 企业当期已经抵扣了进
项税额,后期出现改变用途、发生损失等原因,不符合抵扣条件,那么企业应将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记入相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 “××费用”
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三、税收规定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
的增值税额。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需要从管理角度和政策规定进
行衡量。
1. 凭证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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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表 3-1 增值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扣税凭证  适用情况  备注
①增值税专用发

②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
“营改增”企业和原增值税纳
税人扣税适用
由境内供货方或
提供劳务方开具,亦
或由销售方主管税务
机关代开
③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
境内接受运输劳务
“营改增”企业和原增值税纳
税人扣税适用
由提供运输劳务
的“营改增”企业开
具,亦或由运输方主
管税务机关代开
④农产品收购发

收购或购入农产品
收购方开具
⑤农产品销售发

销售方开具
⑥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进口货物  进口地海关开具
⑦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
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发生抵
扣的情况
扣 缴 义 务 人 开
具,亦或由扣缴义务
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说明: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
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期限 条件: 企业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后, 应该在规定的时间进行
认证。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这部分税额不能进行抵扣,将会
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 18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可以
进行抵扣, 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去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617 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 开具之日起 0 180  日内到
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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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 开具之日起 0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包括
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后的第一个纳
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
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
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期限内,按照《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第三款 “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相
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
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
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
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
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文件规定,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③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
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
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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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国家一级注册税务师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特聘讲师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题讲师。
天扬君合财税咨询集团副总经理、国家一级注册税务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程讲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特聘“营改增”授课讲师、天扬君合建筑业“营改增”专家。
天扬建筑业财税网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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