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原则:履行了履约义务才确认收入。
处理:
1:时段
(1)条件:
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 (看换了一方是否重新做,如果不是时段收入,如果是时点收入)
控制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对已履约部分有收取款项的权利
(2)收入确认方法
原则: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产出法或投入法)
产出法:
2:时点:控制权是否转移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原则:履行了履约义务才确认收入。
处理:
1:时段
(1)条件:
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 (看换了一方是否重新做,如果不是时段收入,如果是时点收入)
控制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对已履约部分有收取款项的权利
(2)收入确认方法
原则: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产出法或投入法)
产出法:
2:时点:控制权是否转移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条件有3个。满足其中一个。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是换了一方需要重新做,如果不需要重新做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门收取款项。
2、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发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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